某企业在招工简章中规定,要求男女一律为高中以上学历。高中毕业生王小姐和她的男同学赵某一起前去应聘。通过面试和笔试,王小姐取得了优秀成绩。一周后,成绩不如王小姐的赵某接到了录用通知,而王小姐未被录取。王小姐拿着招工简章和考试成绩单,找到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企业临时决定,提高招收女员工的标准,由高中毕业改为大专以上毕业,王小姐认为这样做有失公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劳动法》第13条则对宪法的原则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由此可见,只要不是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企业就不能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国家对妇女给予的平等保护。上述企业这次招工的工种或者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而擅自提高录用女工的标准,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应该接受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