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应该包括子女的教育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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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是一家电子器材厂的职工,他的妻子已经下岗一年,加上体弱多病,长期需要看病治疗,孩子只有6岁,正准备上小学,刘某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一天晚上,刘某下夜班骑车回家途中被汽车撞倒,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交管部门的检查核实,该司机属于酒后开车,对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责任者需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这些赔偿项目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根据责任大小分摊,然后一次性结算。另外,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因为刘某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他突然死亡后会对他的家长产生重大影响。刘妻因病无法工作,刘某死后家庭收入大减,孩子受教育的经费也没有着落,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教育费用成为一个家庭支出的重要部分,刘妻提出正常要求的同时,也提出了让肇事司机赔偿孩子教育费用的要求。该司机接受交管部门的仲裁,答应承担刘某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但对于刘妻提出的“孩子教育费用”却产生质疑。他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这项费用,为此交管部门讲解了刘妻的要求。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只规定了对死亡者赔偿项目,没有规定赔偿期子女的教育费用。但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做父母有责任让子女接受国家的义务教育。死亡补偿费是补给刘某家属的,他有教育子女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责任人的过错使吴某不能尽教育子女的义务,并使他的孩子而临失学的困境,这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所以,责任人应该承担刘某孩子的部分教育费用。

  随着私家汽车的增加,交通事故的案发率也相应提高,了解有关的交通法规对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很有必要。从刘某的事故处理中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个认识,那就是要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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