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

本文Tag标签: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凉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 30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的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功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行教育应以情感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还有疑问吗?请留下您的问题,15分钟内回答您!

更多关于 的文章
  • 没有相关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