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合作共育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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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合作共育,不仅是我国学前教育依法治教的需要,而且也是发挥学前教育的整体功能、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需要,此外还能推动我国学前教育改革的国际化进程。

    (一)有利于学前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

    20 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学前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明确指出了幼儿园必须与家庭、社区相互配合,以提高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和有效性。1992 年,国务院在发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发展社区教育,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1996年,原国家教委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提出:“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2001年,教育部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指出,“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可见,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合作共育是贯彻实施幼教法规的需要。

    (二)有助于与世界学前教育的接轨

    世界学前教育发达国家都倡导幼儿园要重视使用家庭和社区的资源,以丰富、加深儿童对自己、对他人和对社会的认识。日本在《第三个幼稚园振兴计划(1991— 2000年)》中、美国在《0一8岁儿童适宜性发展教育方案》(1997年)中,都强调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资源对儿童进行教育,促进儿童在体力、认知、情感、社会性、语言、审美等方面的最佳发展。

    国际教育组织也呼吁要关注儿童的社会学习,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紧密配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重新界定教育的使命时指出,为了实现世界公民目标,“不能再只是强调认知学习,还要强调情感和行为学习”。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和国际儿童教育协会(ACEl)在1999年召开的“21世纪国际幼儿教育研讨会”上,通过了《全球幼儿教育大纲》,指出:儿童的发展是“家庭、教师、保育人员和社区共同的责任”,教师要和家长“就儿童的成长以及和儿童家庭有关的问题,经常进行讨论、交流”,教师“要和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健康卫生人员、工商人员、公共服务机构、学校、宗教组织、休闲娱乐机构及家庭联合会等建立合作关系”。

    因此,关注家园社区合作共育,是我国学前教育走向世界、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

    (三)有利于学前教育整体功能的发挥

    学前教育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不是幼儿园单方面能够完成的,也不是家庭或社区单方面能够胜任的,必定需要三方面的通力合作,才能形成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相结合的育人平台,充分发挥出学前教育的整体功能。

    (四)有益于儿童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

    儿童的发展包括体、智、德、美等方面的发展,这几个方面既相互独立也相互依存,忽视、轻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阻碍儿童身心和谐发展的进程,这已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实践和科研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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