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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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留守儿童”监护,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背景:有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约有1.5亿农民外出务工。他们中许多人将子女留在农村,成为所谓的“留守儿童”。据统计,2004年中国“留守儿童”有2200多万。由于“缺失父母”、监护不力,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精神空虚、行为失范,存在诸多问题。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为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此次法律修改力求解决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校园安全;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等重点问题。

  草案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规定:“家庭其他成年人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针对一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草案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内容,同时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强化校园安全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背景:近年来,校园事故不断出现。去年11月,在公路上晨练的山西沁源二中21名师生被疾驶的卡车夺去了年轻的生命;今年5月8日,河南巩义市一歹徒闯入一幼儿园纵火,造成17人伤亡;5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一村民闯入罗营小学,劫持学生19人,并杀死其中一人。

  为强化学校保护,解决校园安全问题,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预防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重大突出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草案同时规定“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加强流浪儿童救助,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背景: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并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在部分地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更好地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草案规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上述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和教育,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建立未成年人救助场所。”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草案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作了多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方法进行。二是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受遗赠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三是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祝铭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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