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必须提供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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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手续:
    1 、申请书;
    2 、收养人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3 、收养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精神病、传染病);
二、送养人手续:(孤儿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1 、送养人的户口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 、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被收养人手续(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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