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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产妇难享30天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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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某公司工作的小琪正在休产假,却被单位电话通知马上返岗上班。“产假明明还有1个月,为啥要我提前上班?”小琪得到的答复是,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享受1个月的晚育奖励休假。不光是小琪,所有不在户籍地工作的“流动妈妈”都因为一个政策空白点而无法享受这个为计划生育做出贡献应得的奖励。

  产假时间缩水四分之一

  小琪是吉林省人,在京工作5年,去年怀孕后便向公司人事部门咨询了休产假事宜。今年1月15日,她在预产期前15天请休了产假。同事告诉她,她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晚育年龄,除90天法定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奖励产假。按照这样计算,她的产假应该到5月15日结束。

  可4月13日,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小琪,务必在4月15日前返岗上班。“我的产假缩水四分之一!”小琪对单位调减她的产假十分不满。可单位负责人却说,由于小琪是外地户口,无法享受《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奖励产假。小琪马上找到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现其对晚育也有30天奖励产假。但单位并不认同,“他们说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无法执行外地的法规。”

  三个计生委“无能为力”

  带着小琪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吉林省人口计生委,然而每个单位都“各管一段”,对小琪的遭遇均表示无能为力。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举报咨询电话83970801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单位不给小琪奖励产假也不算违反北京市计生政策,因为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奖励假只奖给有北京市户籍的职工。

  国家人口计生委咨询电话接线员告诉记者,在北京工作的外地户籍产妇应当执行户籍所在地的奖励政策,并把记者“推”到吉林省计生委。吉林省人口计生委的回答更干脆:“在吉林省工作并参加保险的就可享受奖励产假,不在吉林省工作的吉林人,计生条例管不着。”

  奖励产假卡在工资上

  吉林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说,以前女职工生产费用都由单位支付,标准尺度也大致统一,与户籍基本没有关系。但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产费用都由生育保险支付,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自然就没人承担这一个月的工资,单位当然不愿认同晚育奖励产假。

  问题的症结找到了,小琪却更委屈了。原来,在吉林省,只要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即自动上了生育险,不区分户籍。而北京市生育保险却仅限北京市户口和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职工参加。小琪没有本市户籍和工作居住证,也没上生育险,社保不支付这部分工资,企业当然也不愿支付。于是,提前要小琪上班便成了企业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

  律师说法

  别让“流动妈妈”吃亏

  对小琪的遭遇,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树友表示,应尽快打破生育政策的地域限制,对为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国策做出贡献的女性一视同仁,别让“流动妈妈”们吃亏。吴律师说,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各地计划生育条例都做出了带有限制条件的规定,但对于劳动者来说,享受符合国家大政策的福利待遇应当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项内容,应执行劳动关系实际发生地的规定。即使社保部门不予支付产假工资,“流动妈妈”也应享受30天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所在单位承担。

  吴树友还表示,各地对晚育奖励规定往往附带有户籍等限制,这不符合计划生育大政策的原则,对某些群体来说甚至是一种歧视,应当予以修正,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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