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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香”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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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记者的采访,此次多家知名品牌奶粉生产商都异口同声,力证6个月以上婴幼儿奶粉添加部分香料合乎法规。不过乳业专家王丁棉仍坚持认为,奶粉是婴幼儿的主食,在婴幼儿身体器官发育未成熟的情况下,大量给婴幼儿进食那么多含香精香料的食品,绝不会是一件好事。

  王丁棉还特别提到,奶粉生产商所提及的“21号公告”,因公告制订时的法律依据已失效,所以该公告实际上也已失效,目前国家对婴幼儿食品中添加香精香料的监管实际上处于“灰色地带”。“‘21号公告’制订的一大依据就是国家《食品卫生法》,但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已将其代替,因此‘21号公告’应已失效。”

  对此奶粉厂商又有不同说法。某奶粉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意见稿中列出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香料、香精,但也特别注明了“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名单里20多种食品中只有婴幼儿食品是有特别附注的,这说明这个‘除外’指的就是卫生部2008年‘21号公告’,从我们与卫生部的沟通结果来看,这份公告至今仍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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