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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禁香令引争论:特别备注证明婴儿奶粉是否可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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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在日前卫生部公布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里,“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被列入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范围。婴幼儿奶粉到底能不能添加香精香料?不少婴儿奶粉企业与营养专家意见针锋相对。


  市场

  知名婴儿奶粉都添加香料

  记者昨天走访广州市场,发现在多个知名婴儿奶粉包装配料表上,都标示含有香精香料成分。记者还发现,各大品牌奶粉配料表对所添加香料的含量多少并没有注明。

  昨天,众多进口奶粉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他们部分产品中添加香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据介绍,在2008年9月,卫生部公布了“21号公告”《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称“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而“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乳企

  婴儿奶粉添香属允许范围

  在卫生部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里,对“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严禁添加香料、香精”的描述特别备注有“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对于这个备注的理解,目前企业、乳业专家均有不同理解。

  有部分乳企的理解是,“即使新规定通过,婴儿奶粉添加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仍是允许的,它是属于征求意见稿里的“法规有明确规定者”,有豁免权。

  某进口奶粉中国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征求意见稿与“21号公告”规定并不矛盾。首先,21号公告对婴儿食品添加香料的规定,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制定的,而且目前也是国际通行的。其次,在征求意见稿里,对婴儿食品的规定特别备注了“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而关于婴儿奶粉添加香料的法规仅有21号公告。


  专家

  新规实施后禁止添香

  包括乳业专家、营养专家等却认为,征求意见稿是最新的法规,它将代替并覆盖21号公告,“新规定正式公布后,所有婴儿食品包括婴儿奶粉,都不得添加香料。”

  中山大学食品营养专家蒋卓勤认为,香精香料没有营养作用,不是必需的营养素,同时婴儿消化系统、解毒能力发育不全,因此婴儿奶粉中不应添加。

  乳业专家王丁棉认为,按照他的理解,21号公告当年是依据卫生食品法及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制定的,现在这两个法规已作废,全部统一到《食品安全法》里,因此,21号公告是过时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后,就不应执行21号公告。王丁棉认为,婴儿食品如奶粉不应添加香料,香料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对于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来说,食用过多添加物将有健康隐患。

  暨南大学食品学院教授傅亮分析,卫生部制定新规,原因是目前很多食品香精香料被滥用,为了规范生产,还原食品本色,指引正确消费的观念,故卫生部制定“禁香”规定。该人士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量、使用范围,在食品中添加香料,对健康、安全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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