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信托公司的方法及理财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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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者应选择经营规范、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

  2.选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在签署合同前,投资者应该考虑信托项目的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如果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到期实现较小的话,这样的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即使到期能够实现信托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来源于信托项目本身,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

  3.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后,投资者几乎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可以讲是一无所知。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该与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审计事宜、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选披露信托财产的最新情况,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审计报告。

  4.在信托计划进行中,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信托理财误区

  ——信托没担保

  很多信托没担保,有担保的也多数是信用担保,很少有实物担保,法律没有这个要求,信托本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它就是以信为本,不是靠实物质押取胜。

  1.条款中约定的赔偿责任暗藏风险。按照央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根据规定,只有当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投资者所受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赔偿。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只负责赔偿因自己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而招致的损失,运营过程中发生风险完全要由投资人承担。

  2.项目本身和行业发展隐含风险。虽然信托公司在推销信托产品时,都会提出一个眩目的收益率供投资者参考,但这只是预期的,而不是承诺。信托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上。投资者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也可能血本无归。

  ——信托等于委托代理

  1.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关系则不以此为前提。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委托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令,代理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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