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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客观公正的看待智力落后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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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智力落后儿童进行分类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到“标签”的消极影响,尽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美国智力落后全国联盟(NationalAssociationforRetardedChildren)1971年为发现、甄别、评价被怀疑为智力落后的学生制定了一个指南,其指导思想和内容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主要内容如下:

  (1)通过一个由合格的诊断人员组成的小组所进行的评价,才可以将儿童分类为智力落后。诊断小组应为提供和解释儿童在学校的个别教学计划承担责任,并为儿童的进步或需要提供连续的评价。诊断小组还应为帮助儿童及其家庭在校外活动时间最大限度地挖掘进步潜力提供建议。

  (2)只有当对儿童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的适应性行为进行了评估以后,儿童的智力落后才能被承认。

  (3)智力落后的分类只能应用于那些经过多种多样的医疗努力以后还有明显异常的儿童。

  (4)以鉴定为目的的心理评价应包括个别测验程序的使用,以测验儿童的各种能力并要符合其文化和语言背景。测验应评估儿童具体的学习障碍,以及由于动机缺乏、人格障碍、低期望、文化不协调、长期失败等因素引起的各种不良表现。

  (5)应当在正常班级环境里观察被怀疑有智力障碍的儿童。儿童在教室中的行为不应当作为将其分类为智力落后的标准。应帮助教师确定导致儿童学业表现不良和低成就的各种原因,并运用行为矫正策略来改善儿童的学习,发展合适的行为。

  (6)父母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观察者参与儿童的评估过程。另外,应由经过训练的访问者在有关儿童正常发展的家庭管理方面为父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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