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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后出生的子女仍需要负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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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某与钱某经人介绍相恋,第二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了解时间短,彼此的个性与缺点未能充分暴露。陆某为人极其自私,生活作风也不正派,很快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钱某为自己不幸的婚姻懊恼不已,要求与陆某迅速达成离婚协议。离婚手续办完以后,钱某发现自己已怀孕,8个月后生下一女。钱某为此要求陆某负担一半的抚育费,陆某不肯,理由是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现手续已办完,不能更改。于是钱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陆某对其女儿负有抚养义务,依法判决陆某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陆某所生之女虽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出世,但并不影响其与陆某的父女关系,钱某仍应负担抚养其女的义务,依法应当向其女支付一定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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