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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没有权利要求妻子随自己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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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与何某1940年由父母包办结婚,婚后,何某随夫姓,被称为郑何氏。二人生育三个子女,郑某夫权思想严重,二人感情一般。解放后,新中国政府在进行人口登记时郑某未征求何某意见,将妻子的姓名登记为郑何氏,何某未提出异议。随着时间的流逝,郑某、何某的三个子女已长大成人,他们看不惯父亲对母亲的专横,鼓励何某进行反抗。何某觉得与自己同龄的妇女都有自己的姓名,而自己却一直随夫姓,地位与丈夫不平等,因而向郑某提出恢复原姓名,郑某认为“几十年一直这样叫,人都快入土了,改什么名字”,因而坚决反对。何某很生气,于是到户籍管理部门,向工作人员提出改名的要求。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按其要求,为其更改了姓名。郑某知道后,也到户籍管理部门,要求将妻子姓名改回“郑何氏”,遭到拒绝。

  姓名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可以由公民自己自由创设、使用,他人不得随意干涉、冒用。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备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根据此规定,夫妻双方都不得强制对方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也不能要求对方改姓其他姓氏。本案中,郑某阻止妻子何某更改姓名的行为是违法的。户籍管理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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