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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如果再婚可以带走前夫留下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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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老汉家有瓦房八间,长子赵甲结婚时,赵老汉同其分家,赵甲得到瓦房四间。赵甲与妻子马某结婚后两年不幸遇车祸身亡。又过一年,马某经人介绍,改嫁到邻村,并要将其继承的赵甲的遗产——瓦房一间卖与他人。赵老汉得知此事后,对马某说:“改嫁可以,但不能将我们赵家的房产带走。”马某表示异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某再婚时有权处置其继承的房子,赵老汉横加干涉的做法不对。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马某在其丈夫赵甲遇车祸身亡之后,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马某对其继承的遗产——瓦房一间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无论其再婚与否都可以任意处置,他人无权干涉,赵老汉横加干涉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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