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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所生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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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某与何某在来京打工期间相识,由于两人均出门在外,无依无靠,在生活上都渴望得到对方的关怀和照顾。基于这一点,在相识后不久,安某便与何某同居。一年后,何某生下一女。后来,安某又结识了年轻漂亮的姑娘赵某,于是,安某提出与何某解除关系,何某同意,但要求安某在分手后继续负担对女儿的抚养。安某以他们无夫妻关系为由,拒绝接受何某的要求。何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其女为安某与何某在同居期间所生,不属于婚生子女,但根据法律规定,她与安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因此法院判决:安某与何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其女由何某抚养,安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她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子女自出生后,与生父间的关系就是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因是非婚生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安某对其女应负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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