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为某企业班干部,朱某为某报采访记者,两人婚后与祝某母亲住在一起,一年后生一男孩取名小勇。小勇满周岁后基本由祝母带领生活,由于祝某与朱某感情不合以及工作上的原因,朱某离家分居。在小勇三岁时,祝朱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其他方面均达成协议,唯有在对儿子小勇的抚养权方面争执不下。祝某认为孩子从小在自己身边长大,并由其母照料,对其母已有很深感情。朱某则认为自己已做绝育手术,在生活方面,她同样也能给小勇妥当安排。双方互不相让,诉请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对小勇成长的有利因素,判决小勇的抚养权为朱某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面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中,法院经调查得知朱某已做绝育手术,同时对小勇的生活已作妥善安排,虽然生活环境改变,但从长远看,随其母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有利,遂决定孩子由其母抚养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