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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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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与商某于1990年结婚时共同出资在某城市购置一套二室一厅单元住宅,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后陈某常年在南方经商,二人感情逐渐淡漠,最后双方协议离婚。但是对房屋的分割意见分歧,陈某极力主张将房屋出卖,将所得的房款平分;商某则反对,因为如果卖掉房子她将无处安身。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住房归商某所有,商某从分割到的现金中向陈某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在共有住房的分割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有住房为二室一厅,从使用价值角度衡量,它只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时才能实现其本身的使用价值,而将其作为实物分割是不可能的。如果将其变价出卖,虽符合陈某的意愿,但会使商某无处居住。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住房判给商某,同时商某在分割现金财产时对陈某进行补偿,使陈某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这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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