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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而未同居也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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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某是某部队军人,经亲友介绍,与关某认识。关某对潘某一见钟情,但潘某对关某并无爱意。关某便三天两头地到潘某家,帮助潘某母亲做家务活儿,潘某母亲十喜欢关某,便要求儿子与关某结婚。潘某无奈,与关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结婚登记的当天,潘某即离开家乡,返回部队,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此后,潘某转业回到县城工作。潘某经反复考虑后,觉得关某不适合于自己,提出离婚,关某拒绝,潘某便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潘某对关某没有爱意,只是在母亲催促下与关某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活,无夫妻感情可言。法院判决潘某与关某离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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