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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人并非都是膝下无儿无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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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孩子的人必须是膝下无儿无女的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具体点事例:王某系某音乐学院的教师,已结婚并养有一子。在-次公益活动中,王某结识了十二岁的盲童李某,她为李某的音乐天赋而感到震惊。当王某得知李某当前生活极其困难,根本无法接受专门训练和教育后,觉得十分惋惜,决定收养李某,让其接受良好教育以免被埋没。王某丈夫亦表示同意。但王某到当地收养登记部门登记时,该部门以王某已有一子为由拒绝办理收养登记。

  王某可以收养李某,当地收养登记部门应予以登记。作为收养条件一般规定的例外,我国《收养法》规定在若干具体情形下可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指出:“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按此规定,有子女的,未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亦可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收养一名或数名均可。本案中,李某系残疾儿童,所以尽管王某已养有一子,仍可领养李某。该地收养登记部门应予以登记,这样也有利于李某的健康成长,这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应加以肯定和鼓励。所以依个人情况而定,收养孩子的人不一定非要要求是膝下无儿无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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