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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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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刘某于1992年5月结婚,刘某的父母将一幅字画赠送给两位新人,作为对两人的祝福。婚后不久,李某涉足股市,并在未征得妻子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字画卖与朋友甲,并谎称其妻也同意出卖,以此筹集资金投入股市。刘某得知此事后,埋怨李某不该擅自处理该画。李某反驳道:“这画是我们夫妻两人的,我当然有权处理。”刘某气愤之极,状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字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擅自处理,但由于甲是善意、有偿取得字画,字画应归甲所有。但李某应赔偿其妻刘某损失。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婚后一方或双方所受赠与的财产,也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字画即为李某与刘某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对其共同所有的字画应享有同等的处分权,而李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将字画出卖,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甲在购买字画时不知李某是擅自处分,应维护甲的合法权益,确认字画归甲所有。而依照法律规定,李某自然要向刘某赔偿因此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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