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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曾遗弃子女还有权要求子女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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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某16岁时,不堪忍受继母及生父的虐待,兄妹3人(大的10岁,小的8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分居的要求,其生父一气之下将他们兄妹3人赶出家门,家产分文未给,并声称断绝父子关系。自从兄妹3人离家后,其生父及继母均不管不问,多年来一直互不往来。兄妹3人相依为命,历尽艰辛,终于长大成人,他们勤劳致富,不仅盖了6间新瓦房,还买了彩电、冰箱,日子越过越红火。其生父见状眼馋了,要他们3人每个月付给他15元赡养费,否则就到法院告他们虐待老人。兄妹3人非常气愤,置之不理,其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于某及其弟妹没有赡养生父和继母的义务,但经调查,其生父和继母已年老体弱,生活确有困难,而且经法院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于某生父有悔悟表现,经调解,于某及其弟妹同意酌情给予一些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天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于某生父和继母肆意虐待子女的行为,尤其是将未成年子女赶出家门,断绝父子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们不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义务,而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不符合立法的精神,也不符合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属无理要求。但在具体处理上,于某生父和继母已年老体弱,生活又有困难,法院进行调解,于某及其弟妹同意提供一些经济帮助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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