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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终止时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送给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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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和阎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不久,宋某便送给阎某自行车一辆,手表一块,二人感情发展顺利。一年后,宋某和阎某订婚,并决定于次年元旦结婚。订婚时,宋某送给阎某金戒子一枚,金项链一条,价值三千余元。之后,二人开始预备结婚,宋某购买了彩电、冰箱、音响、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放在阎某家,约定于婚礼当天,再搬到新居,算作阎某的“嫁妆”。年底,二人因琐事发生分歧,阎某向宋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宋某同意,但要求阎某返还其恋爱期间赠送的所有物品,阎某认为宋某赠送物品是自愿的,要求返还没有道理,因而拒绝返还。宋某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阎某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给阎某的自行车、手表、金戒子、金项链及彩电等家电。

  人民法院判决阎某将金戒子金项链及彩电等家用电器还给宋某,手表、自行车不予返还。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恋爱中双方为增进友谊,发展爱情,一方赠送对方一些财物,或双方互相赠送,这是赠与性质,恋爱终止后,一般不再返还;(2)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对方贵重物品,双方应以互相谅解的态度,一方要求归还的,应予归还;(3)一方为筹备结婚,购买生活所需要用品,放于对方处,恋爱关系终止后,另一方应归还给对方。本案中,手表、自行车属于第一种情况,金戒子、金项链属于第二种情况,彩电等家电属第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区分不同情况所做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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