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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付生活不困难的父亲赡养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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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某系干部家庭出身。高中毕业后,考上外地大学,潘父全力供养。潘某毕业后被分配回家乡的机关工作。起初,潘某与其父居住在一起。由于与其父发生矛盾,僵持不下,潘某一气之下搬出了家。潘某离家后,极少回来看望其父,潘父对其子的作法极其不满。为了让潘某尽一个做儿子的责任,潘父要求其子每月向家中交赡养费50元,但潘某不同意。理由是其父生活上没有困难。潘父听后非常生气,第二天就状告到法院。

  法院对于潘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而,当父母在经济上或物质上需要帮助时,子女必须尽其赡养义务;而当父母在经济上生活上没有困难时,子女可不给赡养费。本案中,潘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也能自理,无需其子进行赡养。他要求其子支付赡养费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解决其本人生活上的困难,而是为了培养潘某的家庭观念。潘某拒绝支付,不能认为是拒不履行赡养其父的义务,法院对潘父的要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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