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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虐待丈夫引起丈夫自杀已构成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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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某与何某结婚已十几年了,感情尚可。1989年,丈夫何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中枢神经损伤,造成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何某的单位让何某在家长期休养,每月发给工资和生活补助,并长期派人照顾。妻子宫某对丈夫不但不尽心照料,反而百般虐待。宫某与何某分居生活后,对何某的虐待更是与日俱增,经常不让何某吃饱,还经常让何某吃发霉变质的食物,有时让何某在门外挨冻,不准回屋睡觉。甚至对何某拳脚相加,大打出手,还用炉钩子捅何某,使疾病缠身的何某受尽了折磨。1992年8月的一天,何某因不堪忍受折磨而服下大量镇‘痛剂自杀了。何某死后,周围群众很气愤,纷纷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富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富某不服,认为何某是自杀,与自己无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定性准确,量刑适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虐待罪是一种妨碍家庭的犯罪,发生在家庭的人员之间,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超强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宫某对残疾丈夫何某常期打骂、冻饿,致使何某不堪忍受而自杀,已构成虐待罪,根据《刑法》规定,犯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所渭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虐待行为直接造成的伤亡,也包括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造成的伤亡。因而宫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二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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