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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要求结婚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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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要求结婚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具体事例:田某1994年因扒窃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2年。在劳教期间,与劳教人员肖某建立了感情,二人在改造中相互帮助,鼓励对方好好改造,重新作人。田某和肖某向管教提出结婚申请,管教人员劝告二人在解除劳教后再结婚,但田某、肖某认为如果二人结了婚,更有利于自身改造。管教人员同意了二人的申请,田某、肖某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

  关于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的婚姻问题,公安部早在1962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的,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又要求复婚,都应当允许向政府登记结婚或复婚。”“对未婚的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中建立了感情,并且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他们解除劳教后结婚,如劝说无效,亦应准予向政府登记结婚。”所以,田某、肖某虽为被劳教人员,但仍享有婚姻自由,依法可以登记结婚,管教人员的处理是正确的。因此,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要求结婚也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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