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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分家产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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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某与其父母自幼生活在一起。其父凭借自己的手艺,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动,挣了不少的钱。日子一天天好了起来,盖起了瓦房,买了家用电器。然而,不幸的是,其父在一次车祸中腰部被撞伤,造成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其父曾要求郝某赡养他,但郝某向其父提出先分家产再赡养他。其父怕郝某分得家产后不养他,于是拒绝了郝某的要求。郝某从此不再赡养老人。其父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郝某承担赡养其父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以“分家产”为条件决定是否赡养。父母有财产,子女要赡养父母;父母没有财产,子女也要赡养父母;分家的要赡养,没有分家在一起生活的也要赡养;分家公平的要赡养,分家不公平的也要赡养。因此本案中,郝某之父在其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郝某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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