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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智力超常的新观点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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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智力测验的局限性以及智力应有更广泛含义的认识,促使人们对许多新问题进行思考。托兰斯(Torrance)认为,为了使所有智力超常儿童都能得到适宜的教育,每个孩子独有的特性都必须在早期得到识别和发展。纽兰(Newland)认为,所谓智力超常儿童,应当指将来要担任领导角色的那部分具有特殊能力的儿童。

  对于识别智力测验成绩并不极隹的智力超常儿童,人们表现出了特别的兴趣。例如,盖泽尔斯和杰克逊(Getzels、Jackson)以及托兰斯曾经对这样一类儿童进行过描述:按智力测验成绩衡量,他们的智力并不超常;但是,他们的创造力却大得多。赖斯曼和弗赖尔森(Reissman、Frierson)指出,家庭环境不佳的智力超常儿童具有的某些特征可能与中等阶层家庭出身的儿童大不相同(差别表现在反应速度、兴趣、态度等方面)。在过去20年里,出现了许多新的定义,其中包括:

  1)超常的学习成绩。

  2超常的创造力。

  3)特殊的才能。

  4)在某一类专业活动方面优于同伴。

  5)无论根据何种智力超常标准,都属于最佳的那部分儿童。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这些定义中的任何一个如单独使用,都可能把一些智力并不超常的儿童包括在内,而同时又可能把一些本应是智力超常儿童的孩子排除在外。

  智力超常大概不能算作是人的一种固定或绝对的特征。一个人如果具有适宜于表现智力超常的条件,那除了有超常的能力和创造力外,还可以得到表现超常能力的机会和刺激,那么他就可能是智力超常者。准确的提法也许应当是“有智力超常行为的人”,而不是“智力超常者”,因为人通常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表现出超常的智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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