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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希望有个孩子,所以很多没有生育能力的人会通过领养的方式获得子嗣。但是领养并不是一件很随便的事情,在我国就要办理领养证。那么什么是领养证?办理领养证有哪些要求?又该如何补办呢?

  • 什么是领养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要依法登记,以规范收养的登记行为。这种登记可以很好地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且还能确定谁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并且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当持有此证,就表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而被收养人也要对收养人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

  •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未满14周岁,不过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可忽略此条件。再婚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可忽略。

    2.孤儿(父母双亡或者和生父母失去联系);生父母家庭特别拮据,无法继续抚养的孩子(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可忽略此条件)。

    3.如果孩子超过十周岁,需要其本人同意。

  • 办理领养证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无子嗣。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无特殊疾病: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30),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

    5.双方都同意。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足够的年龄差。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 办领养证需准备哪些材料

    · 常规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主要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没有医学上被判定无法收养孩子的疾病。

    · 特殊材料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 领养证要怎么办理

    1.申请

    (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

    a.户口本,身份证。

    b.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c.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d.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e.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审查

    这是整个登记工作的重要环节,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审查必须耐心仔细,不可徇私舞弊。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

    (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

    (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

    (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3.登记

    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收养法》,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进行一些法制宣传。

  • 如何补办领养证

    1992年4月1日我国的《收养法》正式实行,而之前私自收养并且收养登记之日已超过14岁的孩子,需要补办领养证。而补办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户口所在城市的区(县)民政部门所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2.经由户口所在区域的村(居)委会证实,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的查核后,提供的《子女情况证明》。

    3.孩子发现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对发现人进行核查,并且提供《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4.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二者一起生活数年并且以父母子女相称的证明以及其它资料。

    5.户口所在区域的民政局要在市级以上纸媒(报纸)发布一则通告:查找孩子亲生父母(为期60天,费用自理),并向县公安机关提供收养事实证明。

    6.准备好上述材料,即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提起落户申请,审批过后即可办理相应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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