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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是违法行为
《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双方共同送养。”子女为父母共同所生,无论是父方或母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即便离婚后,也不能消除这种义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剥夺了另一方的抚养权,法律对于这种收养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王某未经郭某同意,擅自将儿子送给他人收养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吴某的收养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作出支持郭某领回其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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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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