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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在共有住房的分割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有住房为二室一厅,从使用价值角度衡量,它只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时才能实现其本身的使用价值,而将其作为实物分割是不可能的。如果将其变价出卖,虽符合陈某的意愿,但会使商某无处居住。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住房判给商某,同时商某在分割现金财产时对陈某进行补偿,使陈某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这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标签:婚姻法,类别: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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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流产有关的两种抗原
胚胎是同种异体移植物,因而HLA在胚胎存活的免疫反应中极具重要地位。RSA配偶间具有共同的HLA抗原的频率显著增高,其中A点最高,占52%,B点占30%,因而某些HLA位点的纯合可能是流产的病因。近年发现RSA夫妇间HLA - DR相同的频率占84. 6%,提示HLA - DR抗原相容性对妊娠的不利影响,引起流产的机制可能为:①致死基因与DR基因相接密切,当DR纯合时,致死基因也成为纯合子,从而引起早期流产。②由于DR抗原相容性高,不能形成DR抗体,致使胎儿受到母体免疫攻击而流产。③由于DR抗原相容性,不易形成耐受,胎儿则被母体免疫系统排斥而流产。
标签:流产,类别:避孕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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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或者继女都有赡养生父的义务
继子或者继女是否都有赡养生父的义务,请看这个具体的事例分析:马某3岁时,父亲离婚,父母将家中全部财产留给母亲及马某后,远走他乡,多年来一直毫无音讯。马某生母又嫁给李某,马某成了李某的继子,与李某共同生活。30年后,马某生父又回来了。这些年他在外闯荡,本想衣锦还乡,无奈时运不济,没有赚到钱反而落下一身病。于是,他又回归故里,并以年老多病生活困难为由,向马某要求赡养费。而马某认为自己是生母和继父抚养长大,生父一直未抚养过他,生父无权要求自己给付赡养费。
标签:子女抚养,类别: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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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免疫性RSA治疗的注意事项
ABO血型不相容如O型母体怀A型或B型血胎儿,因母体抗A或抗B IgM通过胎盘进入形成自发性流产。而A型或B型母亲主要有抗A或抗BIgM抗体,在妊娠8周后,胎儿唾液腺和胃肠道产生可溶性ABH糖蛋白,可溶解A或B IgM抗体而不致病。
标签:备孕,类别:营养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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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离婚对养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本案中,夏某在王某收养女孩时没有表示反对,并与其一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因此,离婚后,夏某对此女孩仍负有抚养义务。
标签:子女抚养,类别: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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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情况补充蛋白质
中午下班和老公约好了,要一起去吃饭,正好我们公司离的不是很远,我们去到饭店点了几个小菜,随后就吃起来了,可能是早上吃的少,中午吃的很多,吃完了才知道后悔,又要长好多肉了,补充的蛋白质也太多了,都是鱼肉之类的,这一顿真是破费了。一般蛋白质的供应量要视人体的需要而定哦。
标签:蛋白质,类别:营养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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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创造男人并不是让他成为工作机器
许多男人都有意或无意地在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精力,甚至到了对家庭稳定构成威胁的地步。这是因为,对男人而言处理工作事务比处理婚姻关系更简单易行。工作中有清晰明了的规则,借助这些规则人们可以预见某件事情的成败,这远比处理烦琐而棘手的家庭及夫妻关系容易。男人因工作中的出色表现屡获嘉奖,却很少因自己是个好丈夫、好父亲而得到妻子或家人的称赞。此外,如果家庭状况不那么和谐,工作单位就会成为很多男人躲避纷争的避难所。他们在工作中游刃有余,能够轻易化解工作当中的难题,可面对婚姻及家庭问题时却束手无策。
标签:两性关系,类别:两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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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自己举手投足间的美
女人真正的美丽体现在由内而外表现出来的仪态上,在举手投足之间,就可以发现一个女人的美丽,仪态端庄优雅的女性是受大家赞赏的,我们都应该追求做一个优雅的女性。女性的美丽,既有具体的形体本身的色彩、线条、质感的美,又有动态的美,她能出诗情,入画意,勾人心魄,具有一种可以扭转乾坤的“媚”的力量。一位姿态优雅的美人,就是一个流动多变的艺术长廊。女性的魅力除了来自她的有形体外,还有就是她各种美的“无形”结合,这种无形的魅力就在于举止、动作以及表情上,也许是她的一个眼神,一个微笑,一个伸出手的动作,这种魅力就被体现出来了。
标签:气质,类别:美容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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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应参考法院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面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中,法院经调查得知朱某已做绝育手术,同时对小勇的生活已作妥善安排,虽然生活环境改变,但从长远看,随其母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有利,遂决定孩子由其母抚养是恰当的。
标签:子女抚养,类别: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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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带子再嫁 此子不可以随意改姓
史某与包某结婚两年后,生有一子,取名包杰。十几年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史某与其子包杰一同生活。不久,史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决定登记结婚。史某为了能让父子关系融洽,未经包杰同意,擅自更改了包杰的姓氏。包杰知道后与其母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
标签:子女抚养,类别: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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