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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子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张老汉夫妇的儿子张某已去世,孙子张海工作以后有赡养老人的能力,而张老汉夫妇也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需要张海赡养。张老汉夫妇要求张海赡养是有法律根据的,张海不能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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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分家产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应依法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以“分家产”为条件决定是否赡养。父母有财产,子女要赡养父母;父母没有财产,子女也要赡养父母;分家的要赡养,没有分家在一起生活的也要赡养;分家公平的要赡养,分家不公平的也要赡养。因此本案中,郝某之父在其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郝某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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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付生活不困难的父亲赡养费是合法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而,当父母在经济上或物质上需要帮助时,子女必须尽其赡养义务;而当父母在经济上生活上没有困难时,子女可不给赡养费。本案中,潘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也能自理,无需其子进行赡养。他要求其子支付赡养费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解决其本人生活上的困难,而是为了培养潘某的家庭观念。潘某拒绝支付,不能认为是拒不履行赡养其父的义务,法院对潘父的要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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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曾遗弃子女还有权要求子女赡养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天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于某生父和继母肆意虐待子女的行为,尤其是将未成年子女赶出家门,断绝父子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们不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义务,而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不符合立法的精神,也不符合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属无理要求。但在具体处理上,于某生父和继母已年老体弱,生活又有困难,法院进行调解,于某及其弟妹同意提供一些经济帮助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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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婚后一方或双方所受赠与的财产,也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字画即为李某与刘某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对其共同所有的字画应享有同等的处分权,而李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将字画出卖,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甲在购买字画时不知李某是擅自处分,应维护甲的合法权益,确认字画归甲所有。而依照法律规定,李某自然要向刘某赔偿因此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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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而未同居也可以离婚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潘某对关某没有爱意,只是在母亲催促下与关某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活,无夫妻感情可言。法院判决潘某与关某离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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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在共有住房的分割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有住房为二室一厅,从使用价值角度衡量,它只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时才能实现其本身的使用价值,而将其作为实物分割是不可能的。如果将其变价出卖,虽符合陈某的意愿,但会使商某无处居住。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住房判给商某,同时商某在分割现金财产时对陈某进行补偿,使陈某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这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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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本案的焦点是,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每月支付的抚育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根据此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应占月总收入的20%~30%之间。本案中,林某的月收入为3000多元,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林某向其子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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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所生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子女自出生后,与生父间的关系就是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因是非婚生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安某对其女应负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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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假结婚导致纠纷应按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
对假结婚这类纠纷,我国《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结婚证书者即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记后反悔不愿同居,应按离婚的规定精神处理。常某、袁某既已登记结婚,又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同居,其婚姻关系已确立,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时,应由人民法院依离婚程序审理,才为合法。因此,由假结婚导致纠纷案的,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按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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